计算机犯罪是一种能技术手段的犯罪锻炼,美国司法部对计算机犯罪给出以下界说.
1.计算机滥用:任何与计算机技术相关的事务,在这个事务中受益者遭到或可以已承遭到了损掉,而犯罪者都居心取得或可以已取受益处.
2.计算机犯罪:任何使用计算机技术知识作基本手段的非法举动.
3.数据泄漏:没有经过允许从计算机系统漆黑转移或取得数据拷贝,这里的数据泄漏是有方案的偷盗锻炼.
我国有关方面提出计算机犯罪的界说是: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资 产为工具实验的犯罪举动.希望我国对计算机立法愈来愈健全,虽然羁系和实验能到位才是关头.